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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电子《中国金融》|黄志凌:系统认识金融资产风险分类

发布时间: 2024-04-25 次浏览

  PG电子《中国金融》|黄志凌:系统认识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落地实施需要业界在深刻理解“风险分类”核心要义的基础上,系统、立体地去把握“风险分类”这个“行为”应有的正确姿势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中国商业银行本身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国际竞争能力大幅提升。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监管部门及商业银行能够立足中国实际,不断吸收国际有益经验,通过明确监管规则、应用管理工具,持续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和化解风险,持续提升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本次发布的《办法》就集中体现了银行业主动管理风险的制度建设与技术进步。《办法》明确,银行资产风险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行为”。本质就是商业银行根据监管制定的规则和标准,去评估、测量持有资产的风险程度,并根据测量结果将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行为。人们常说的某项资产的“风险分类”是什么PG电子官方网站,其关注的是“风险分类”后的评估结果。而《办法》中的风险分类强调的是这项工作,其既包含为区分“风险程度”的风险分类规则制定,风险分类对象“金融资产”范围的确定,风险分类“不同档次”划分精细程度与标准明确等工作,还包括进行风险分类所需的系统、流程及其他规则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也当然包含具体资产风险分类实施及有关监督等工作。也就是说,风险分类结果是一个符号,但风险分类却是一项系统性工作。

  1998年以前,我国实行的分类方法主要是财政部1993年《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一逾两呆”有关规定。这种以“期限”为基础的分类方法,将银行业信贷不良资产分为逾期、呆滞、呆账三类,是中国银行业信贷资产分类的第一步,主要看到期实际偿还情况,不能及时反映信贷资产真实风险。在亚洲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监管部门认识到,资产风险分类的滞后性使得中国金融体系的众多问题得以隐藏,已经成为金融系统运行的重大隐患。为及时解决这种系统性问题,1998年人民银行开始试行《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确立了沿用至今的五级分类架构。1999年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成立时接收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由于存在规模控制,银行与对口的资产管理公司协商的剥离标准既采取“一逾两呆”口径也考虑了五级分类下的“可疑”与“损失”类,一些银行的少部分“次级”类同样被纳入剥离范围,使得中国商业银行暂时摆脱了技术性破产的境地,为此后的商业银行全面启动实施五级分类奠定了基础。

  2003年,银监会发布《关于推进和完善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将风险分类范围扩大到银票、保函、信用证等各类资产业务,主体上扩展到金融租赁、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2007年,银监会发布《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增强了可操作性。

  但随着近年来业务的快速发展,银行资产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中对监管标尺理解把握不一等问题越发凸显。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问题资产审慎处理指引——不良风险暴露和重组定义》,明确了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2014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财政部2017年相应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部分金融工具分类随意性较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滞后及不足等问题提出新的要求。这导致解决我国风险分类与国际监管、会计准则等方面的协调性问题也被提上了日程。因此,正式公布结合国内实践借鉴和国际国内良好标准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正当其时,对推动商业银行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回顾笔者在2006年至2013年间的风险管理实践,深感精准的资产风险分类对于银行及时准确评估自身风险、精细化的贷后管理以及科学计提拨备的重要性。在内部评级体系建设中,笔者曾尝试借助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模型,对存量信贷资产风险状况进行细致分类,推出了基于五级分类原则和内部评级支持的十二级分类,并依据十二级分类结果相应调整了贷后管理办法和拨备计提办法,将资产保全业务向前延伸至“关注三”等,初步实现了更加精准的自身资产质量风险评估和更加有效的资产风险管理。虽然在后来风险管理体制调整中情况有所变化,但这种尝试还是得到当时业界和市场的认可,仔细体味此次颁发的《办法》,也不难发现其中的一些契合之处。

  从国际实践来看,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制度建设推动力主要来自商业银行自身,监管部门主要是为商业银行提供必要的指引。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国际监管协作空前紧密,实施更加审慎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已经成为业界共识。为此,中国监管部门开始对《指引》进行制度重检。在经过了多年的调研之后,2019年4月30日至5月31日,面目全新的《办法》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者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并在进一步调研与测算的基础上,充分吸收科学合理建议,形成了现今发布的《办法》。

  《指引》发布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金融创新快速推进,银行资产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除信贷资产外,各类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非信贷资产大幅增加,非银机构与银行资产交互更加深入。同时需要关注的是,除外,债务人实质承担还款义务的金融产品更加多元,这些潜在负债难以统一评估、计量。从近年来金融整治乱象情况来看,亟须加强包含非信贷资产的全口径信用风险审慎管理。但是,如何客观、有效评估实质风险面临挑战,潜在的系统性风险管理难点凸显。这期间监管开展了多项工作,引导商业银行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做好“穿透管理”,可以说与资产结构相适应的风险分类要求呼之欲出。

  较现行《指引》,《办法》不仅覆盖了,更覆盖了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等表内、表外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覆盖资产范围与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相适应,与资本监管体系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范围一致、与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范围高度相似,对于全面评价银行信用风险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并且构建了更加系统化的审慎监管规制系统。同时,覆盖资产范围的扩展,使得债务人信用风险评价更加全面,以债务人为中心开展风险判断的基础更加扎实,能够对债务人涉及的各类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进行统一评估,有效避免了业务壁垒形成的风险盲区。

  《办法》对于各项标准的表述、衡量也更加清晰,对于一些风险分类刚性标准的要求,都以明确数字(或比例)进行限定。例如,金融资产逾期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超过90天、270天至少归为次级类、可疑类,逾期超过360天应归为损失类。又如,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应归为次级类。可以说,更加量化的指标使得标尺刻度更加清晰、精细,有利于减少读尺的主观性。监管规定条文的清晰明确有利于文件的落地统一执行,这些明确的对照关系,使得风险分类判断的主观性下降,规范性提高,一致性增强。

  一是怎样保持适度的跨周期及危机环境下的管理韧性弹性。特别是2020年疫情暴发以来,监管主动作为,连续发布多项举措支持实体经济,并且提出要坚持实质风险判断做好风险分类。尤其是对于中小微企业,鼓励银行不因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下调企业风险分类,这充分体现了面对冲击时在规则与执行间的有效平衡,也更加体现了风险分类管理应有的韧性弹性。这同时引发了新的思考,在未来的风险分类管理中,是否应引入“逆周期”考虑因素,从而推动银行业提升跨周期能力、应对冲击能力。

  二是怎样推动构建更加丰富有效的债务人评价体系。当前我国企业融资仍然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风险分类是评估债务人偿债能力的重要依据。需要注意的是,风险分类结果并非履约行为的客观白描,而是不同银行基于风险偏好的判断结果。随着经济金融体系的高质量发展,直接融资、主动评级工作将成为主要通道,银行资产风险分类的基础评估将会更加多元化、标准化。

  三是处理好支持创新与坚守分类原则的关系。从历史经验来看,很多金融创新都处于监管缺失区域,既有可能造成金融的“创新乱象”,也可能形成金融的“创新迟疑”,进而妨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发挥。从风险分类这种基础制度来看,如何进一步明确支持金融创新的规则、原则,是监管不容回避的挑战,如对于供应链业务的风险分类该如何判定,仍然存在待解问题。

  四是激发商业银行主动改进资产风险分类技术也不容忽视。长期以来,银行资产质量“实”还是“不实”为外界所关注,对于银行实际风险水平,各方都在以自己的模型来测算。监管部门在要求商业银行严格执行风险分类办法的同时,应该鼓励商业银行主动改进资产风险分类技术。更加清晰的风险分类标准,更加科学精准的分类计数,能够推动银行进一步夯实资产质量,减少“隐匿不良”的违规行为,同样也能够增强公众信心。同时,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增加自主披露内容,并结合资产质量夯实情况,适度调整优化拨备管理要求,将进一步提升银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作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和银行监管的重要制度,《办法》落地实施需要业界在深刻理解“风险分类”核心要义的基础上,系统、立体地去把握“风险分类”这个“行为”应有的正确姿势。

  监管机构是风险分类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的监督者。根据金融审慎监管的原则,考虑经济金融运行各时期主要矛盾,制定评估银行资产质量的政策、程序和标准规则PG电子官方网站,以统一标准相对准确评估银行整体及个体的资产质量情况,能够为评价损失准备充足性、利润真实性、资本充足率是否达标打下基础。同时,风险分类的客观刻画、真实反映、准确测量,对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债务人是风险分类所需信息的关键提供者。是否具有稳定的第一还款来源、充足的第二还款来源以及良好的履约历史等基础信息均来自于有关债务人。银行由此形成的良好判断加上征信体系的良好记录,会为债务人信用加分;反之,不良的履约记录、不良的风险分类结果则不可避免地影响债务人的融资能力。债务人需要将风险分类作为一面镜子,改进自身的经营与信用状况。

  风险分类的对象是具有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其覆盖范围包括除“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外的缺乏市场定价的具有信用风险的资产。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可分为个人、信用卡、小微企业等可采取脱期法进行分类的资产,以及大额公司类等必须采取个案逐笔分类的资产。在具体实践中,到底应包含哪些资产,取决于监管部门对于风险分类成本和资产风险的考量,资产规模小、风险对于银行影响小且实施风险分类成本较高的资产,可能会被排除在风险分类制度之外。此外,风险分类对资产的刻画,是资产当前时点所具有的风险,但这种时点上的风险判断却是基于资产期限内的未来可变现能力来进行考量的。

  短期目标导向的银行在乎风险分类结果,而坚持长期主义的银行更加重视风险分类的过程,在实施风险分类行为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加强信贷管理才使得风险分类更具有意义。譬如,在流程上,风险分类一般包括初分、认定、审批等环节,客户经理需要提供基本资料并提出初步意见,风险经理与客户经理充分交流和沟通,必要时可直接走访客户,通过综合判断提出分类认定结果,并报有权机构风险分类审批人对资产分类进行讨论和审批;在条线上,风险分类需要经过前台和中台部门的充分讨论,其后还涉及审计部门的参与;在层级上,基层经营人员、中层管理者、高层管理者都参与到讨论与决策之中PG电子官方网站。可以说,风险分类就是前中后台岗位、各条线人员、各层级机构对资产进行再决策、再经营的过程。

  实施风险分类的重要目的是得到风险分类结果,但我们应认识到,这一结果是一系列计量、管理的开始。对于损失准备来说,风险分类结果是判断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的重要依据。对于具体贷后管理来说,不同档次风险分类的结果,为贷后管理的开展提供了更加清晰、明确的导向,如对关注类需要控制新增授信,对次级类需要及时加强催收,对于可疑类需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对损失类加快核销等。对于银行高级管理层来讲,风险分类结果分析报告将是实施资产结构调整的决策基础。所以,为了让分类结果有利于这些后续工作开展,就必须确保分类结果分布的合理性。一般来讲,如果某一类分类结果超过总资产的20%,那就不利于后续分析和管理,需要细化尺度,制定更多分类级别来方便后续工作。

  现行《指引》未充分明确重组涉及的“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以及“合同调整”两个关键概念,使得重组的确认缺少清晰的标准。同时,对于重组不区分实质风险水平,皆要求分类为不良,对于部分风险水平较低的形成了“过激”的审慎评价结果,导致风险分类结果失真。《办法》不仅细化了重组的确认、管理标准,并更进一步提出要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客观根据风险水平确定风险分类,重组不必须调整为不良。尤其在当前历史时点,引导银行业妥善处理好稳增长与防风险的关系十分重要。

  近年来,巴塞尔委员会、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于资本管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方面都进行了理念和制度更新。风险分类管理面临着在理念、制度及实际操作层面的衔接问题。《办法》的公布有效解决了这些问题,风险分类的范围与资本管理办法中金融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范围完全相同,与预期信用损失法的事实范围有细微差异但也高度一致。同时,引入“信用减值”理念,明确文件依据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据此规定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应计入不良,其中预期信用损失占账面余额50%以上应至少归为次级,占账面余额90%以上应归为损失;对于已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要求其明确风险分类标准和内部评级体系违约定义之间的稳定对应关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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