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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电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 2024-02-22 次浏览

  PG电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分析2011年2月,A银行与C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A银行向C公司提供借款18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桨板;借款期限自2011年2月24日至2012年2月23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12%,按月结息;借款人C公司需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证券、期货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如逾期还款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借款人C公司违约致使人A银行采取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C公司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A银行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签字,C公司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并摁手印。2011年1月,B公司提交担保申请书一份,内容为“我公司自愿为C公司的1800万元作担保,期限为十二个月”。2011年2月,A银行作为债权人与保证人B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B公司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短期流动资金,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PG电子官方网站、评估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A银行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签字,B公司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平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并摁手印。同日,A银行将1800万元款项通过C公司账户支付给其购买桨板的D公司。2011年2月X日,D公司将100万元汇入陈某某账户PG电子官方网站,将1700万元分两次汇入C公司账户。

  另查明,2011年2月X日,A银行工作人员王某某与C公司工作人员卢某某到原审法院咨询A银行作为申请执行人,E公司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房地产拍卖、变卖的相关事宜。2011年2月X日,C从其账户中分两次汇入原审法院1640.5843万元用于购置E公司的房地产。2011年3月X日,原审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E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归C公司所有。后因该土地未能交付使用,经申请执行人A银行同意,C公司不再购买该土地,原审法院将1640.5843万元扣除执行费8.4万元之后的1632.1843万元汇入C公司在A银行指定的账户,该款项中1200万元于2011年7月X日已归还A银行,346.9万元于同日汇入C公司财务工作人员李某某(陈某某配偶)账户中。

  原审原告A银行诉称:1、被告C公司立即偿还A银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利息2433266.52元(自2011年12月21日暂算至2013年11月20日),本息合计8433266.52元及按合同约定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B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审法院认定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A银行与C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二是B公司的保证责任是否应予免除。

  第三十条第一款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PG电子官方网站,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A银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600万元为本金,自2011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包括利息、复利、罚息)。二、被告B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B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C公司追偿。

  二审法院支持B公司主张的A银行与C公司串通,以签订借款合同购买桨板为名,实为购买房地产,其与A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B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A银行与C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本案虽然存在A银行违规放贷的情况,但该情形属于银行内部管理的范畴,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且认定A银行与C公司改变了1800万元借款中的1700万元借款的实际用途,使借款合同的内容发生了变更。该1700万元借款的实际用途从根本上发生了变更,未征得保证人B公司的书面同意,该改变只是导致C公司资产的形式发生了变化,C公司总资产并未减少,且本案所涉房地产购置未成后退回资金实际用于C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B公司的保证责任并未被加重,故B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不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保证人的情形,B公司关于骗保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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