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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电子官方网站会计准则修订细则公布四大变化需关注!

发布时间: 2024-07-02 次浏览

  PG电子官方网站会计准则修订细则公布四大变化需关注!近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三个重要通知PG电子,分别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 。其中修订的内容每一个财务人都必须了解,更新自己的财会知识库,以便处理自己工作当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很多考生很担心金融资产变化这么大PG电子,今年中级或者注会考试会不会考,根据2017的中级和注会教材,金融资产这章基本没有变化,可以放心的复习,2018年会不会考?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根据财政部3月31号的通知,最新修订的会计准则施行时间为: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会计处理其实没有改变,只是把现行的第二类和第三类合并了,因为持有至到投资和和应收款项,都是按摊余成本计量,改成了第一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是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改成了第三类。

  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于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采用的是“已发生损失法”,即只有在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已经发生损失时,才对相关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加强防控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

  嵌入衍生工具指嵌入到主合同中的衍生金融工具,该衍生金融工具使主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因一定的条件发生调整,例如目前公司债券条款中可能包含赎回条款,返售条款,转股条款,重设条款等等。

  按照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合同中分拆,作为单独的衍生工具进行处理PG电子。如无法对嵌入衍生工具进行单独计量,应将混合合同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那什么时候该分拆,什么时候不该分拆,企业经常判断不出来,尤其是主合同也为金融资产的时候,因此准则干脆规定:

  混合合同不属于金融资产的,继续沿用现行准则关于分拆的规定,能分拆的分拆处理,不能分拆的整体处理。

  我们目前投资,如果你投资的是非上市公司,那么这个股权不能交易,我们一般是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时,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可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

  而在修订后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下,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现行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了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修订后的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在维持金融资产转移及其终止确认判断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对相关判断标准、过程及会计处理进行了梳理,突出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对相关实务问题提供了更加详细的指引,增加了继续涉入情况下相关负债计量的相关规定,并对此情况下企业判断是否继续控制被转移资产提供更多指引,对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情况下转入方的会计处理和可能产生的对同一权利或义务的重复确认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现行准则规定,当企业仅指定期权的内在价值为被套期项目时,剩余的未指定部分即期权的时间价值部分作为衍生工具的一部分,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造成了损益的潜在波动,不利于反映企业风险管理的成果。修订后的套期会计准则引入了新的会计处理方法,期权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首先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续的会计处理根据被套期项目的性质分别进行处理。这种处理方法有利于更好地反映企业交易的经济实质,提供了与其他领域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提高了会计结果的可比性,减少了企业损益的波动性。

  修订后的套期会计准则规定,符合一定条件时,企业可以在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时、后续计量中或尚未确认时,将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敞口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当条件不再符合时,应当撤销指定。新规定允许企业对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敞口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方式来进行会计处理,以实现信用风险敞口和信用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在损益表中的自然对冲,而不需要采用套期会计,以此作为套期会计的一种替代,以更好地反映企业管理信用风险活动的结果,提高企业管理信用风险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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